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
分類:行業動態 時間:2020-12-25 18:22:01 點擊量:Loading...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:
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,是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,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、激發市場活力,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、建設統一市場、促進公平競爭、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。為做好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,經國務院同意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。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,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,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,一律停止收取。
二、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。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,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。
三、按時返還保證金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可行的辦法,于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;對保留的保證金,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,確保按時返還。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,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。
四、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%。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
五、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。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,實行減免措施;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,適當提高繳存比例。
六、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。對保留的保證金,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,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。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,要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,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筑業企業的新機制。
七、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。未經國務院批準,各地區、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。要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信息公開,建立舉報查處機制,定期公布查處結果,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。
各地區、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,制定具體方案,強化監督檢查,積極穩妥推進,切實將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落實到位。各地區要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,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。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密切跟蹤進展,加強統籌協調,對不按要求清理規范、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,要嚴肅追究責任,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,并及時將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。
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,是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,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、激發市場活力,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、建設統一市場、促進公平競爭、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。為做好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,經國務院同意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。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,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,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,一律停止收取。
二、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。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、履約保證金、工程質量保證金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,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。
三、按時返還保證金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可行的辦法,于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;對保留的保證金,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,確保按時返還。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,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。
四、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%。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
五、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。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,實行減免措施;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,適當提高繳存比例。
六、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。對保留的保證金,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,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。對取消的保證金,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。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,要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,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筑業企業的新機制。
七、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。未經國務院批準,各地區、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。要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信息公開,建立舉報查處機制,定期公布查處結果,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。
各地區、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,制定具體方案,強化監督檢查,積極穩妥推進,切實將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落實到位。各地區要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,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。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密切跟蹤進展,加強統籌協調,對不按要求清理規范、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,要嚴肅追究責任,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,并及時將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。
國務院辦公廳
2016年6月23日